【政策】公益性捐贈、債券轉換為股權投資等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征管口徑來了~?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7號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深入開展2022年“我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推進稅收領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務市場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稅法)等相關規定,對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相關費用的扣除問題
企業在非貨幣性資產捐贈過程中發生的運費、保險費、人工費用等相關支出,凡納入國家機關、公益性社會組織開具的公益捐贈票據記載的數額中的,作為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上述費用未納入公益性捐贈票據記載的數額中的,作為企業相關費用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
二、關于可轉換債券轉換為股權投資的稅務處理問題
(一)購買方企業的稅務處理
1.購買方企業購買可轉換債券,在其持有期間按照約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應當依法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2.購買方企業可轉換債券轉換為股票時,將應收未收利息一并轉為股票的,該應收未收利息即使會計上未確認收入,稅收上也應當作為當期利息收入申報納稅;轉換后以該債券購買價、應收未收利息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該股票投資成本。
(二)發行方企業的稅務處理
1.發行方企業發生的可轉換債券的利息,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
2.發行方企業按照約定將購買方持有的可轉換債券和應付未付利息一并轉為股票的,其應付未付利息視同已支付,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
三、關于跨境混合性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問題
境外投資者在境內從事混合性投資業務,滿足《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20多年第41號)第一條規定的條件的,可以按照該公告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但同時符合以下兩種情形的除外:
(一)該境外投資者與境內被投資企業構成關聯關系;
(二)境外投資者所在國家(地區)將該項投資收益認定為權益性投資收益,且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同時符合上述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境內被投資企業向境外投資者支付的利息應視為股息,不得進行稅前扣除。
四、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改為查賬征收后有關資產的稅務處理問題
(一)企業能夠提供資產購置發票的,以發票載明金額為計稅基礎;不能提供資產購置發票的,可以憑購置資產的合同(協議)、資金支付證明、會計核算資料等記載金額,作為計稅基礎。
(二)企業核定征稅期間投入使用的資產,改為查賬征稅后,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攤銷年限,扣除該資產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繼續計提折舊、攤銷額并在稅前扣除。
五、關于文物、藝術品資產的稅務處理問題
企業購買的文物、藝術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為投資資產進行稅務處理。文物、藝術品資產在持有期間,計提的折舊、攤銷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六、關于企業取得政府財政資金的收入時間確認問題
企業按照市場價格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服務等,凡由政府財政部門根據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服務的數量、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全部或部分資金支付的,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業取得的各種政府財政支付,如財政補貼、補助、補償、退稅等,應當按照實際取得收入的時間確認收入。
本公告適用于2022年及以后年度匯算清繳。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2年6月22日
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最近,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7號,以下簡稱本公告),明確了6項企業所得稅政策操作執行口徑。這是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的具體措施,是推進精確執法、精細服務、精準監管、精誠共治的具體體現?,F就該公告具體內容解讀如下:
一、本公告的主要背景
現行企業所得稅法自2008年實施后,企業所得稅政策及其管理規昆山益完善,初步形成了企業所得稅政策及管理體系。多年來,我局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遵循稅收法定原則,堅持問題導向,及時明確部分稅收政策執行口徑問題,將其作為規范稅收執法、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深入開展2022年“我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優化稅收營商環境的有效措施。近期,我局對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反映的稅收政策執行口徑問題進行了研究,對其中6個問題進行明確。
二、公益性捐贈支出同時發生的相關費用怎么扣除?
2022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有些納稅人以自產貨物、外購貨物進行公益捐贈,為有效應對新冠疫情影響和支持企業復工復產起到積極作用。納稅人進行公益捐贈活動,有的還發生運費、保險費、裝卸費、人工費等相關費用。
對此,本公告規定,上述費用凡統一開具在捐贈票據金額中的,按照捐贈扣除相關規定處理;未開具在捐贈票據金額中的,可以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但上述費用不得重復稅前扣除。
三、可轉換債券轉為股權,如何進行稅收處理?
可轉換債券是一種新型融資工具,也是一種金融衍生工具,是指持券人在持有債券一定時間后,可以按照發行時的約定時間、約定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普通股。如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可以繼續持有債券,期滿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交易;如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的預期發展,也可以行使轉股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赊D換債券增加了債券持有人的選擇權,有利于降低發債公司的籌資成本。
對于債券購買人(持券人)而言,如未行使轉股權,該可轉換債券即為普通債權,持券人將購買支出計入債券的計稅成本,持券人取得利息收入應當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征稅。持券人將可轉換債券轉為股票時,除將債券本身轉為股票外,還會將本年應收未收利息一并轉為股票,對該應收未收利息應視為收入實現,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可轉換債券轉股后,該債券原購買價款、應收未收利息、相關稅費均可計入所轉股票的計稅成本。
對于可轉換債券的發行人而言,發行可轉換債券支付的利息,是其一項正常融資成本,允許稅前扣除。對于持券人將應收未收利息一并轉換股票的,發行人應付未付利息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四、對跨境混合性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有哪些要求?
混合性投資兼具債權、股權的雙重特點,為便于混合性投資的發行人、投資人統籌適用稅收政策,20多年,稅務總局印發《關于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20多年第41號),對符合相關條件的混合性投資,可以認定為債權資產,相關利息費用可以稅前扣除,但發行人、投資人對同一混合性投資產品應當采取統一的處理方法。
為規范這一問題,本公告規定,境外投資者在境內從事混合性投資業務,滿足稅務總局20多年第41號公告第一條規定的條件的,可以按照20多年第41號公告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但是,對于境外投資者與境內被投資企業構成關聯關系,且境外投資者所在國家(地區)將該項投資收益認定為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境內被投資企業向境外投資者支付的利息應視為股息,不得進行稅前扣除。
五、企業所得稅由核定征收改為查賬征收后,相關資產如何進行稅收處理?
我國企業所得稅存在查賬征稅、核定征稅等兩種管理方式。隨著納稅人核算水平提高,有些核定征稅企業逐步改為查賬征稅。
為便于此類企業規范核算,依法納稅,保護其合法稅收權益,對于原有資產的計稅基礎,凡能夠提供發票等相關購置憑證的,以發票載明金額作為資產的計稅基礎;對于不能提供發票等購置憑證的,可以憑企業購置資產的合同、協議、資金支付證明、會計核算資料等,作為計稅基礎的憑證。
對于企業核定征稅期間投入使用的資產,改為查賬征稅后,以稅法規定的折舊、攤銷年限,扣除該資產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繼續計提折舊、攤銷額并在稅前扣除。
六、企業收藏文物、藝術品,怎么進行稅務處理?
有些企業購買文物、藝術品等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等,實際上是一種投資行為,對文物、藝術品作為投資資產處理。在投資期間,文物、藝術品不得計提折舊、攤銷在稅前扣除。
七、企業取得政府財政支付款項,在什么時間確認收入?
為規范企業取得財政補貼等政府支付款項計算收入的時間問題,原則上,對于政府按照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服務的數量、金額給予的補貼,以及政府支付的屬于貨物、勞務服務價款的組成部分,企業應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業取得的各種政府財政資金,如財政補貼、補助、退稅、補償,按照收付實現制原則確認收入實現。
為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規范稅收政策執行,本公告適用于2022年及以后年度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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